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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全年無工作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10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3388299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本部95 年2 月3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 號及同年月13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212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考績(成),不宜考列乙等等次。考量因公傷病請公假之傷病型態各異,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全年無工作事實,仍得不受上開函釋規定限制,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惟其考績送本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