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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機關應如何辦理其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 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符合後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辦理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4 款至第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二)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三)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二、 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及因病請延長病假超過6 個月人員考績案件,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本部95 年2 月3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 號、同年月13 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212 號、102 年4 月12 日部法二字第1023711626 號等書函,102年11 月25 日部法二字第1023783263 號、103 年10 月24 日部法二字第1033882998 號、104 年12 月17 日部法二字第1044051729 號等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