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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行政機關,於考績年度內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得否註銷原任行政機關之另予考績,改由學校併資辦理成績考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7月23日82台華甄四字第087309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某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二級310 俸點,並參加該所81 年另予考績,嗣於81 年10 月1 日轉任某國小幹事,茲函詢可否註銷某甲另予考績,而由學校併資辦理81 學年度成績考核一節,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本部同意註銷某甲原於行政機關辦理之81年另予考績;請依規定程序辦理註銷;至於某甲得否併資辦理學校81 學年度年終考核,以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未納入銓敘,非本部權責範圍,實無從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