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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留職停薪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前後合併達六個月者,得否辦理該年度另予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6月29日88台甄五字第176626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86 年6 月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修正為,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揆其立法意旨,係因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另予考績已非全然於年終辦理,為符現況爰將另予考績之名詞解釋自年終考績之名詞解釋中獨立出來增列為第2 款,另將「而已達6 個月者,另予考績」修正為「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以符現行另予考績之規定。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2 款規定修正施行前,已奉准留職停薪並送本部登記有案,而於該(86)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前後合併達6 個月者,可否辦理該年度另予考績,以公務人員考績法係於86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生效,是以,任職未連續達6 個月者依規定無法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