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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累積達記2大過,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免職,在未辦理年終考績列丁等前,得否先行停職。又年終考績列丁等應予免職確定之日前,已申請自願退休奉准生效,其免職得否執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年5月3日73台楷甄一字第1209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 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現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2 大過者,其年終考績列丁等,故倘未至年終雖累積達2大過者,因尚未辦理年終考績列丁等,是以,並無合於免職之條件,自不得先行停職。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現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但書規定,年終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故公務人員於年終前,已累積達2 大過之懲處,其於未辦理年終考績前,提出申請自願退休,經銓敘機關核准退休自翌年1 月生效者,倘其年終考績列丁等免職確定之日在退休生效日之後者,以其確定之日已非現職人員,自無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