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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在未重新核定適當考績等次前,應准予復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12月16日82臺華甄四字第093194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考績原列丁等免職,嗣經行政法院判決:「再復審、復審及原處分均撤銷。」其免職事由已消失,為免影響其權益,應准予復職,並以任職機關收到行政法院判決書之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