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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8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2227411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為統一訂定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之執行程序,經分別於92 年6 月13 日、7 月25 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及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會商結論:
(一)有關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之作業程序,在不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原則下,依考績法第18 條但書:「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規定。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亦為專案考績核定)之次日起停職。
(二)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後,即以主管機關發布之獎懲令作為救濟之標的及救濟程序之開始。
(三)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 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應詳細附記教示規定,以保障受考人之權益。
(四)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無專案考績清冊及一次記二大功(過)事實表之規定,在不影響銓審作業之前提下,予以簡化免送。
二、作業程序: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作業程序,依所附專案考績作業流程對照表辦理:
(一)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後,陳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令,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者,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者,該免職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暨受考人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主管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送本部辦理停職動態登記。
(二)銓敘審定部分:由本部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儘速辦理專案考績之銓敘審定。
(三)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經本部銓敘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成)通知書,應附記說明救濟標的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四)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如受考人收受考績免職通知書之次日起30 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經復審駁回於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服務機關應辦理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本部辦理免職登記。

附註:96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4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18 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30 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