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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12條、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0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4254753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使考列丁等執行程序具體明確規範、齊一作業程序及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爰於94 年10 月18 日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人事機構開會研商獲致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機關於辦理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案件,同時踐行考績法第14 條規定之考績作業程序者,即得將考列丁等與累積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之獎懲案件結合,除符合法制規定外,並達成簡化作業之目的。爰擬具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作業程序流程如下:
一、服務機關部分:
(一)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直屬機關首長則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 條第1 款)。
(二)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丁等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績法第14 條第3 項)
(三)機關長官覆核後,依考績送審程序送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並副知核發免職令之權責機關。
二、主管機關部分:
(一)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所屬機關之考績後,報送本部銓敘審定。
(二)經本部銓敘審定之考績案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依考績報送程序退還服務機關。
三、本部部分:依規定儘速辦理年終考績銓敘審定案件後,退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並副知核發免職令權責機關。
四、處分作成部分: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案經本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或免職令核發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免職令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1 條第3 項);免職令經送達受考人收受之次日起,應發生停職效力,不待再另為停職處分,此即為救濟期間之開始。又其因職務當然停止,各機關應即依送審程序,辦理其停職動態登記。
五、其他簡化事項:
(一)當事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出救濟(或於救濟期間提起救濟結果仍確定免職)致免職確定,為簡化作業流程,各機關毋庸再行令免,逕由服務機關送動態登記通知本部(副知上級機關)。
(二)現行實務上服務機關核發考列丁等考績通知書時,尚須核發停職令之作法,應得予簡化作業流程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