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年5 月21 日修正公布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 條第1 項增定第11 款,規定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 大過者,應予免職。警察人員於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雖達法定免職要件;惟仍應經主管機關免職始生效力,故於主管機關核定免職生效前,已發布之獎懲仍得併案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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