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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1次記2大過免職,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如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者,得辦理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9月15日部銓一字第0922280262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86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 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1 次記2 大過免職,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當年度年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但如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依法經初核、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等者,得免作成考績處分,以符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是以,自86 年6 月6 日起,各機關專案考績免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92 年12 月15日前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本部銓敘審定。本部87 年2 月5 日87 台甄一字第1570303 號書函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註:104 年12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 項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