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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專案考績1次記2大過免職,免職當年度因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於年終辦理年終(或另予)考績時,依法經初核、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等案件,毋需再報本部審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1月4日部銓一字第092229426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第16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又本部92 年9 月15日部銓一字第0922280262 號令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1 次記2 大過免職,免職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如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規定者,得於免職當年度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但如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依法經初核、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等者,得免作成考績處分,以符一事不二罰原則。是以公務人員考績案依法經初核、覆核及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送本部銓敘審定,至依本部上開函釋免再作成考績處分者,依上開規定,自毋需再送本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