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陸、考績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公布後,交通部郵政總局員工於年度中升資,至年終仍在職者,應併計該年度調任前資位職務,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1月20日部特四字第091219419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以下簡稱考成條例)第3 條第2 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1 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上開考成條例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訂定,依上開條文之立法說明,為現職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中升任高一官等職務者,依修正前原規定,無法併原任低官等職務辦理考績,僅得以連續任高官等或低官等職務達6 個月以上辦理另予考績。以其1 月至12 月均有任職之事實,如不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似不合理。又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人員,即使任較高職等職務僅1 個月,仍得以最後經銓敘審定之較高職等辦理考績。是以為求法之衡平性及一致性,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參酌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之併資考績作法,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考績。據上,交通部郵政總局資位人員於考成年度中升資,任高一資位職務至年終仍在職者,自應併計該年度調任前之資位職務,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