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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代理機關首長出缺所遺職務期間,應辭去考績委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至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9490187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之設置,主要係為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冀透過民主化合議機制,協助機關首長以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考核機關同仁。為使考績委員公正、客觀行使職權,機關首長尚不得擔任考績委員。由於考績委員會主席代理機關首長出缺所遺職務期間,係行使機關首長職權,而機關首長不得擔任考績委員,是其於代理機關首長期間自應辭去考績委員職務,並另行指定考績委員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