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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下無受考人之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仍得經機關首長指定為考績委員會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105402585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第2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第4項)第2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依上開規定,機關首長得指定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一級單位主管為考績委員會委員,並未以該一級單位主管轄下有受考人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