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規定:「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某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11人,屆期中因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出缺致考績委員會暫無當然委員,仍不影響其當屆所置委員總數(11人),是該考績委員會須至少有6人出席,始達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而得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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