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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之委員因故出缺時,「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門檻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4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2556442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規定:「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某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11人,屆期中因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出缺致考績委員會暫無當然委員,仍不影響其當屆所置委員總數(11人),是該考績委員會須至少有6人出席,始達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而得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