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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機關首長指定之考績委員會委員,得否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11月2日87台法二字第16905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委員職掌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核議,均關係公務人員權益至鉅,不宜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委請他人代表出席。至於委員因公務繁忙無法同時出席會議,宜循預先協調開會時間之方式予以解決。倘若確實經常無法親自出席者,亦宜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項規定,改指定他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