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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如因職務異動而出缺時,得否由票選之候補人員遞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1月29日89法二字第196792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每年度票選考績委員會委員時,如於當選公告中列有候補人員者,得於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原列之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如未列有候補人員者,尚不得由競選之未當選人員遞補為票選委員,應仍依規定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