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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員奉派支援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其年終考績得否由實際服務單位初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
二、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0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1218726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績(成)事項。……」有關機關內部人力調整,一般人員奉派支援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其年度考績可否由實際服務單位(即奉派所支援之單位)初評,以一般人員因機關內部人力調整工作指派,其職務並未異動,依上開規定,其考績案件評擬之程序,仍應由其原單位主管人員就考評項目評擬。另為符合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奉派所支援之單位主管評擬之意見,得作為原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

附註:96 年3 月21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