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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系統人員,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2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22292337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 項規定,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指定委員外,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之行使,應以本機關實際受考人為限。至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系統人員,其考績核定與銓敘審定程序係由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或機構辦理,非本機關之實際受考人,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二、本部民國85 年1 月29 日85 台中法四字第1253255 號函、90 年1 月17 日90 法二字第1952354 號書函、91 年5 月8 日部銓一字第0912138928 號書函、92 年7 月3 日部法二字第0922261954 號書函等,與前開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但現已擔任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者,得續任至93 年6 月底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