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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之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月31日部法二字第0942462156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 條第1 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係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未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 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所組成之考績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