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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得否親自出席參加本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
二、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25日部銓一字第094247594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第1項)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第2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3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第3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績(成)事項。」及第5條規定:「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二、茲以考績委員會設置之宗旨,係透過民主化合議機制,就考績委員會職掌事項,作公正客觀之考核,以落實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為貫徹該意旨,並使考績委員得基於自由意志,行使考績法相關法規所賦予之權限,故凡對上開考績委員權限行使有所影響之因素,均應於考績委員會上避免。鑑於機關首長對於考績委員會初核有不同意見時,依前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時,得變更之。準此,為免機關首長列席考績委員會,造成考績委員行使權限時有所顧慮,機關首長應不宜列席考績委員會,俾避免影響考績委員會決議之效力。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第9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第2項)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依本法第8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1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第2項)甄審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3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茲以陞遷法明定各機關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亦係為確定該委員會之功能與機關首長權責之分際,又依上開規定,各機關甄審委員會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準此,有關機關首長得否親自出席參加本機關甄審委員會等疑義,自仍比照前開考績委員會之處理作法,以求標準之一致。

附註:
一、104年12日30日修正發布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98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會議主席。」第3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第5條規定:「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三、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之陞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