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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不得由候補之票選委員出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5月23日部法二字第094248504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第1 項)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本部91 年3 月20 日91 部銓一字第0912117263 號書函略以:「……除指定委員經常無法出席會議,宜由機關首長衡酌另行指派其他人擔任指定委員外,票選委員實應自我拘束儘量出席會議,方不悖機關同仁所託付擔任委員之使命。又以各機關特性未盡相同,如明定多次不出席會議之相關處置規定,似過於僵化,亦影響委員會之安定性。是以,各機關對於票選委員常無故不出席會議之情事,宜透過溝通協調處理,較為妥適。」茲以票選委員係經由民主化選舉票選方式產生,其未出席考績委員會議,非即構成由候補之票選委員遞補之情事,倘逕以候補委員遞補出席考績委員會議,除將影響票選委員職權之行使外,亦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有違。

附註:98 年5 月25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第1項)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