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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考績委員會組成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3月26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867號書函
內容:

一、公立學校職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產生方式,若係由選舉人於每張選票上圈選3 人,以票數最高前3 人當選,其複數選舉方式是否合法?
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產生方式,於受考人均具投票權之前提下,採單一或複數選舉(單記或連記投票)方式,均認合於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擔任候選人及投票權),應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

二、公立學校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得否擔任票選委員及參與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投票?
依教育部87年9月16日台(87)人(二)字第87099861號函釋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現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是以,各校應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該類人員成績考核事宜,惟學校如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後進用之職員間之考評項目標準均已相同,亦可將新、舊制職員合組一考績(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職員考績(成績考核)事宜。」及本部90年2月19日90銓一字第1986563號函釋略以:「經函准教育部90年1月18日台(89)人(一)字第089169649號函復略以:『……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學校職員……應包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該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除任用資格外,以往部分學校對是類人員之任用程序亦有所規範,惟部分學校對是類人員之升遷係併同納入銓敘職員提相同委員會辦理。三、考量學校職員部分職稱係納入銓敘及未納入銓敘職員均得升任,且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7條,教育人員得準用其規定,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人數有限,另組織甄審委員會似有困難,故學校應得依上開規定二類職員併同辦理升遷。』據此,貴屬學校如因未納入銓敘職員人數有限,致另組織甄審委員確有困難,且渠等人員之陞遷係與納入銓敘職員合併辦理者,同意其得擔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甄審委員會之指定或票選委員。」之精神,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亦為受考人之一,得擔任考績委員會委員及參與投票。
三、公立學校職員如人數過少,是否得以情況特殊,報請上級機關免設考績委員會,而逕由首長考核?
公立學校職員如因人數過少,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而逕由機關長官考核。

 

附註:104 年12 日3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 條第1 項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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