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5月23日部法二字第0952652318號書函
內容: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21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3 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 人為主席。」第3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本部90年7 月27 日90 法二字第2050410 號書函略以,所屬機關首長並非所稱之「本機關人員」。準此,各警察機關所屬人員非內政部警政署(本機關)人員,尚不得以推薦方式參與該署考績委員會職掌之行使。
附註: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 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 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 人代理會議主席。」第3條規定:「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