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陸、考績 > 考績委員會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受考人有親屬關係時,應依法規規定予以迴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9月21日部法二字第096285557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7條(現為第8條)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7條(現為第19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現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同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另本部90年2月26日90法二字第1991995號書函釋略以,組織規程僅明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並未包括渠等人員配偶之考績事項在內,惟遇有涉及渠等人員家族之利害事件時,應依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迴避。考績委員與受考人(或如擬被議處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時,應否迴避?請參考上開法規規定及本部書函釋辦理。

附註:98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第1項)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