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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開票、計票等選務執行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2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7291102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應踐行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始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 條規定。至於投票方式以外之開票、計票等選務執行方式,組織規程並無明文規範,各機關得選擇適當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