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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事主管退休之職務出缺期間,其職務代理人不宜擔任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7月11日部管一字第097295827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21人(現為23 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3 項(現為第6 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 人為主席。」本部87 年11 月2 日87 台法二字第1690557 號書函釋以,考績委員會委員職掌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核議均關係公務人員權益至鉅,不宜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委請他人代表出席。準此,機關人事主管退休之職務出缺期間,其代理人仍不宜擔任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惟於考績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仍可以業務承辦人員身分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