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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機關應如何辦理其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二)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之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二、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三、本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