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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委任人員經高考筆試錄取,實務訓練期滿並派代薦任職務後,於年終辦理考績時仍在試用,得否辦理另予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12月4日80台華法一字第06434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原任委任官等職務之公務人員,經高等考試筆試錄取,分發實施實務訓練,訓練期滿調升薦任官等職務,並辦理試用;於年終辦理考績時,仍在試用期間者,如其於實務訓練期間,曾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銓審,並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且在考績年度內連續任委任官等職務已逾6 個月者,其於當年年
終自可據以原任委任官等之職務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