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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中得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布其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敘獎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3款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1月28日85台甄二字第137775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2 款(現為第3 款)規定:「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專案考績,揆其立法意旨,係以重獎重懲為目的,以期獎不逾時、懲不後事。本部54 年1 月16 日54 台為銓叁字第17968 號函:「某甲正辦理記大功2 次之專案考績間,因案須即停職……,其專案考績應否辦理,應視前後所發生之獎懲事由有無關聯為斷,如記大功兩次之事蹟與停職或……之案情無關者,為免拖延時日,應不待後案結束即依考績法第8 條第2 項(現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之規定辦理,如前後兩案事由互有關聯則應俟案情結束後併辦。」本部73 年12 月20 日73 台華甄一字第45679 號函釋:「按因案停職期間之公務人員,其公務人員之身分雖仍存在,然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是以,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前所為一次記二大功事蹟與停職事由無關聯者,依上開函釋自得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反之,若於停職期間所為一次記二大功事蹟,依上開本部73 年12 月20 日函釋規定,因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當不發生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及晉敘俸級、發給獎金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