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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執行職務意外失蹤,得否以原職參加年終考績並依考績結果晉支薪級及發給獎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月9日86台甄一字第13909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考績……。」同法第5 條規定:「(第1 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本部53 年6 月9 日53 台為甄二字第007701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遭受特別災難失蹤係屬不可抗力,在未確定死亡之期間內,應不受請假規則之限制,其薪津如有家屬在臺,為安定其生活,仍應照發,至年終考績得予以列冊保留。
二、某局某甲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歷至84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二級400 俸點有案,並經該局擬以「行蹤不明」登記到部。
三、茲據該局函稱,某甲係於85 年5 月31 日奉派執行公務時失蹤,嗣於7 月10 日經向警察機關登記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關於得否以原職參加85 年年終考績,並據以辦理考績晉級及發給考績獎金一節,依上開規定,某甲於85 年5 月31 日以後並無實際上班辦公之事實,且當年度實際到職未滿6 個月,應不予考績;惟其係因奉派執行職務時失蹤,於其失蹤原因是否係屬不可抗力或確定死亡前,該員當年度考績本部同意比照前項函釋之意旨,准予列冊保留。

附註: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業於90 年6 月20 日修正為「(第1 項)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