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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於12月2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當年於新任職機關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應由新任職機關辦理當年度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二、各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2月9日部銓一字第096274793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3 條、第4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 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於年終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又各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 點規定:「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如在12 月1 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如在12 月2 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準此,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如其任職期間合於考績法第3 條規定,始得由機關辦理考績。其於12 月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考績;至原經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於12 月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當年於新任職機關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應由新任職機關辦理當年度考績。

附註: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業於96 年10 月30 日修正為「……(第2 項)……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12 月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 點業於96 年11 月9 日修正為「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考績(成)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如在12 月1 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如在12 月2 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