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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1次記2大功,不得予以專案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54年11月17日54台為甄三字第1334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 條前半段(現為第4 條)「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考績」之規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記大功兩次,自不得予以考績,其試用期間之功過,應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 項(現為第20 條)處理之依據,不得專案報請獎懲。

附註: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業於90 年6 月20 日修正為「(第1 項)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