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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1月2日至5月31日退休生效者,其考績如何列冊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11月6日78台華甄三字第3433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元月2 日至5 月31 日退休生效者,本部為期核計退休金之月俸額能與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一致(即與考績晉敘後之俸級相同),避免於其退休生效後,始再補發考績晉級之退休金差額,以維當事人權益起見,對於上述退休人員之考績,得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情形先行個別列冊送核。

附註:
一、依規定先行個別列冊送核之考績(成)案,仍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並於考績清冊備考欄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
二、各機關年終考績案送核時,應將前開先行辦理考績人員之等次、人數計入年終考績人數統計表內,並於備考欄詳實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