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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派代送審相關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12月20日79台華甄一字第048826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本部75 年12 月15 日75 台華甄一字第59957 號函及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26 次業務會談之結論,規定如下:
(一)分回原任職機關繼續佔原職位實施實務訓練者,其原任職位已送有案,免再辦理銓審,並繼續保有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原銓敘結果為「權理」或「試用」者,於取得資格或試用期滿成績合格時,仍應按現職人員有關人事作業規定辦理送審。
(二)分回原任職機關佔另一職位實施實務訓練者,如該員原即具有該職位之法定任用資格(含權理)時,應另按一般人事作業程序,予以調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如已逾送審期限者,准予補辦,並追溯至實務訓練開始之日生效。
(三)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者,如該員原即具該職位之法定任用資格(含權理)時,實施實務訓練之機關,亦應另按一般人事作業程序予以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已逾送審期限者,亦准予補辦並追溯生效。
(四)分回或分配至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實施實務訓練者,依各該機關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現職調派並核薪。
(五)上列第(一)至第(四)款人員均繼續保有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二、本部76 年3 月3 日76 台華登四字第81811 號函釋略以:現職公務人員經高考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如其原具之公務人員身分依法仍然繼續存在,並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銓審合格有案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如休假、考績、資歷、公保、退撫、及其他待遇福利等,應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