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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如經誤核,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審(更正),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審(更正)者,其溢支之薪給應予追繳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2月3日86台甄五字第141582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誤核案件,除該復審(更正)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於復審(更正)期限內申請復審(更正)考績外,其溢領之薪給應予追繳。惟為顧及當事人經濟負擔能力,應予追繳之溢領金額得分期償還。

二、本部82 年4 月12 日82 台華甄四字第0830966 號函及83 年8 月17 日83台華審四字第1020469 號有關公務人員考績因誤核所溢領之金額,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免予追繳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