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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中辦理之專案考績如何執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5月6日86台甄二字第14273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中可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布1 次記2 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敘獎,前經本部於86 年1 月18 日以86 台甄二字第1396684 號書函復略以:前後所發生之獎懲事由並無關聯,且未能即時辦理1 次記2 大功專案考績,係非可歸責於機關及當事人。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考量,同意從寬……辦理專案考績在案。茲以專案考績係以重獎重罰為目的,為期獎不逾時、懲不後事,既經本部同意得於停職中辦理專案考績,宜請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有關規定辦理,似不生無法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