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陸、考績 > 其他有關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某甲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調任薦任技士,其90年考績得否晉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2月5日部銓五字第2110440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係應85 年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林業技術職系林業科考試及格,歷至89 年年終考績晉敘至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二級310 俸點,復依其所具87 年專技高考林業技師考試及格資格派代薦任第六職等林業技術職系技士職務,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以某甲已敘較高俸級,又其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薦任第六職等,非屬較高等級考試及格,其90 年年終考績應不予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