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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89年年終考績核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復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於90年10月16日核派薦任職務,經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其90年考績應不予晉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2月18日部銓三字第2110206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係應90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歷至89 年年終考績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 俸點,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於90年10 月16 日派代薦任第六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以某甲在考績年度依法已敘較高俸級,非屬較高等級考試及格,其90 年年終考績應不予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