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係應90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歷至89 年年終考績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 俸點,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於90年10 月16 日派代薦任第六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以某甲在考績年度依法已敘較高俸級,非屬較高等級考試及格,其90 年年終考績應不予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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