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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原任士(生)級護士,嗣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理師考試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於90年4月調任師(三)級護理師,核敘師(三)級本俸二十四級385俸點,其90年考績得否晉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及第13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3月13日部銓五字第2123341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應9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護理師考試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具有醫事人員高一級別任用資格,應屬本部90 銓二字第2081423 號令所稱:「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者」,準此,某甲考績案因係本部前令所規定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 條除外適用對象: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者,該員90 年考績可予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