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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次記1大功(過)者,不得併記記功(過)、嘉獎(申誡);依同條第3項規定記功(過)者,亦不得併記嘉獎(申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3232829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1 次記1 大功(過)者,不得併記記功(過)、嘉獎(申誡);依同條第3 項規定記功(過)者,亦不得併記嘉獎(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