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陸、考績 > 其他有關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考績年度12月經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後,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倘受考人有新增之獎懲或差假紀錄,或於機關內職務異動,應如何處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8488027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3 條、第12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第1 項規定,年終考績係考核受考人當年1 月至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之平時考核獎懲,均應併入其當年度年終考績增減分數。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項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 點規定,公務人員除12 月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是以,公務人員如於12 月2 日以後於機關內職務異動,尚非調任他機關職務,係以其年終所任職務(經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如屬調任同單位其他職務情形,應以新職由單位主管就考評項目評擬;如屬調任其他單位職務情形,則應以新職由新單位主管進行評擬,至原單位主管之意見,得作為新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
二、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考績年度12 月經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後,至當年12 月31 日期間,倘受考人有新增之獎懲或差假紀錄,除屬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6 項所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者外,仍應作為其當年度考績評定分數之依據;倘受考人於機關內職務異動,應改以其年終所任職務辦理考績。是上開2 情形應由人事人員修正該等受考人考績表所列獎懲、差假紀錄,或職務、職務編號等相關欄位資料後,由各該受考人年終所任職務單位主管重行評擬,如重行評擬結果未變更等次,或雖變更等次惟經人事單位確認不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得僅就該等受考人之考績再進行初核及覆核程序;反之,重行評擬結果如變更等次,且可能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則應就機關全體受考人考績重新進行評擬、初核及覆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