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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當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時得否晉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2月20日部法二字第108488370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按機要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公務人員調任機要人員,或機要人員在機要職務間調整職務,其官等、職等及俸級時有跳空情形,故而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於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官等、職等及俸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1 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 條參照),又以一般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者,即不再晉敘,是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0 條立法意旨及衡平性考量,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2 月至12 月間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應按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歷來調任情形及銓敘審定結果,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及俸級,審視其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有無敘較高俸級之情形,進而認定其是否須受考績法第10 條規定限制。舉例而言,某甲原為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於108 年7 月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第十職等非機要職務,按年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職等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550 俸點後,依其所任職務核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590 俸點,本質上即屬薦任官等升任簡任官等而已敘較高俸級之情形,是其108 年年終考績仍應受考績法第10 條規定限制,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