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柒、獎懲 > 請領獎章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司法院為獎勵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發給金、銀、銅質等獎牌,不得視為專業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2條及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5月19日77台華甄二字第15780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9 條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頒給之;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依前條第2 項規定辦理。」〈註:獎章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獲頒……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現為獎章條例第9 條第3 項,內容並已修正)〉司法院依據其自行訂定之司法院獎勵所屬資深績優人員實施要點,頒給資深績優司法人員獎牌,並未將受獎人員送部審查登記有案。上述要點第1 條:「司法院(以下稱本院)為獎勵所屬人員之敬業精神,宏揚司法績效,特定本要點。」之規定,該要點非依據獎章條例第9 條規定,為獎勵有功司法人士而訂定。是以依據該要點頒給之獎牌,似非屬獎章條例第2 條所定專業獎章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