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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交通事業機構士級人員72年換支公務人員待遇前之職工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5條
二、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6月2日77台華甄二字第16031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條、第6 條(現為第5 條,內容並酌作修正)規定,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應以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自任職之當月起,其非因辭職、退休……等原因調任其他機關之繼續服務年資,始得前後併計。台灣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員、售票服務員、技工、業務工於應「現職差工應士級資位考試」及格,並經換敘為士級前,係屬差工之範疇,於換敘士級資位後,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定資位有案。依據上述規定,該項差工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至於是類人員退休時,其據以換敘士級之差工年資,可併計公務員年資辦理退休,係基於照顧退休人員個人福利權益之考量,與獎章係屬國家榮典之授予有別。是以,不宜援引併資請頒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