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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員林電信局及中區機線工務段工作員係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服務員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因非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正式任用之資位人員,性質與行政機關之臨時人員相近,應非屬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教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5月28日部管四字第102373338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獎章條例第5 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政務人員。二、民選首長。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本部86 年5 月14 日86 台特二字第1434205 號函略以,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前進用之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係依交通部核備有案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建(技)教員佐管理要點」及「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服務員管理要點」之規定進用及管理。由於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均非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正式任用之資位人員,且據交通部之函復,該等人員之性質與行政機關之臨時人員相近。

二、據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102 年3 月7 日彰人字第1020000035 號函,本案王○○自62 年1 月30 日至74 年12 月31 日止,曾任前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員林電信局及中區機線工務段任工作員之年資,進用之法令依據係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服務員管理要點」。依本部上開函釋,是類人員非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正式任用之資位人員,性質與行政機關之臨時人員相近。是類人員應非屬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