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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退休(職)或辭職後再任,嗣屆齡免職人員,同意比照屆齡退休人員,依規定請頒服務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14日總處培字第105004464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量「屆齡免職」之性質非懲處免職,與屆齡退休同屬基於年齡限制之退場機制,且與人員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無涉,基於服務獎章頒給意旨係為彰顯人員任公職期間之勞績,有關公教人員退休(職)或辭職後再任,嗣屆齡免職人員,其再任前、後符合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之任職年資,同意比照屆齡退休人員,依規定請頒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