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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央信託局公保處暨公保各門診中心各類醫務工作人員,早期以契約方式定期聘用之年資,得否併計請頒獎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2月14日78台華甄二字第22887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獎章條例第5 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第6 條(現為第5 條,內容並酌作修正)規定,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應以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營事業機關職員,自任職之當月起,其非因辭職、退休……等原因調任其他機關之繼續服務年資,始得前後併計。中央信託局公保處暨公保各聯合門診中心各類醫務工作人員聘用之預算原分別併入該局臨時人員預算內,及由公保損失醫療支付項下列支。因此,72 年5 月其由「聘用」改為「派用」,係屬臨時人員納入正式編制,而非屬機關改制。依照上開編制內職員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請頒服務獎章之規定,是類公保處及公保各門診中心各類醫務工作人員改為正式職員以前之聘用人員年資,應不得併資請頒服務獎章。